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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市场导向规范市场行为
作者:2012中国建筑典型调研组 来源:转载中国建设报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7日 点击数: 12645

  关于规范项目经理行为

  调研期间,在某些地区重点谈到了建筑业不断遭到经济犯罪行为的严重侵害,特别是项目经理(包括实际施工人,均称为项目经理)运用各种非法手段,敲诈钱财,窃取建筑企业巨额资金的现象。比如某单位通过对当地11家建筑企业项目经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做的认真调研,形成了一份非常详实的调研报告。现将报告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一、项目经理犯罪类型花样百出

  随着行业形势的变化,近年来项目经理违法犯罪类型也日益多样化,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伪造印章、实施诈骗;2.内外勾结、合伙挪用;3.携款潜逃、转嫁债务;4.恶意串通、虚假诉讼;5.伪造证据、巨额索取;6.私自截留、职务侵占;7.转移财物、盗占资金;8.冒名顶替、设局行骗;9.串通班组、虚假结算;10.集体上访、恶意讨薪。

  二、涉案金额触目惊心

  经统计,近年来11家建筑施工企业累计发生项目经理违法犯罪案件389起,涉案金额共6.247亿元,接近了2011年度全县建筑企业上缴县内地税6.9亿元。其中:伪造印章、实施诈骗1.04亿元;内外勾结、合伙挪用0.51亿元;携款潜逃、转嫁债务1.026亿元;恶意串通、虚假诉讼0.848亿元;伪造证据、巨额索取0.828亿元;私自截留、职务侵占0.505亿元;转移财物、盗占资金0.67亿元;冒名顶替、设局行骗0.23亿元;串通班组、虚假结算0.32亿元;集体上访、恶意讨新0.27亿元。其中涉案金额最大的企业为1.53亿元,涉案案件最多的企业为56起,最大犯罪嫌疑人涉案额高达近亿元。

  三、作案手段层出不穷

  1.项目经理与社会不良分子恶意串通,以项目部印章伪造巨额借据,无中生有,然后由假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项目经理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实施诈骗,得逞后赃款按约定比例分成;

  2.项目经理恶意逃逸,采取工程款债权转让等手段,由假受让人提起诉讼,项目经理也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律师高额风险代理,胜诉后按比例分成;

  3.项目经理以项目部名义为自己借款作担保,最后逃之夭夭,将建筑企业卷入漩涡;

  4.项目经理以项目部名义签订材料买卖合同和设备租赁合同,却故意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材料款或租赁款,最后导致建筑企业被起诉,账户被法院查封,待法院判决生效后,非法占为己有;

  5.项目经理私刻、伪造印章与分公司经理内外勾结,以公司、项目部名义到处行骗借高利贷,然后提起诉讼,利用表见代理行为使公司败诉并划走巨额款项;

  6.项目经理与材料商、租赁商勾结,用其固定格式合同,虚高价格、数量、严重不平等违约责任索赔条款,特定管辖法院,最后建筑企业败诉,大量资金被欺诈;

  7.项目经理暗中勾结业主,将对建筑企业有利的结算资料抽走或调包,从而导致建筑企业资金遭受重创;

  8.项目经理向公司借款拒不返还,并转移个人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9.项目经理偷盖公章、以建筑公司盖章同意的送审价向公司恶意讨要,并向法院起诉,造成建筑公司巨额损失;

  10.项目经理在所建项目竣工并收结算后,又额外对外打欠款欠条,转嫁债务至公司,公司败诉后被划走款项,并非法分赃;

  11.项目经理或包工头非法截留民工工资,又唆使民工到建筑公司或政府部门集体上访,恶意讨薪。

  四、司法无为后果严重

  1.立案标准适用不当,加大了建筑企业的立案难度。

  近期,对于项目经理伪造印章与所谓债权人和材料商恶意串通,伪造借据、虚构买卖合同、担保借款等提起的虚假诉讼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筑企业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均以伪造印章数量不足,未发生实际危害,不够立案标准为由,不予立案,使得项目经理虚假起诉、实施诈骗的行为不但得不到有力打击,反而屡屡得逞,违法分子认为建筑企业是最可愚弄的,公安机关是最可欺骗的,并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犯罪。同时,一些心术不正的项目经理竞相效仿,克隆违法犯罪行为。上述案例的打击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建筑企业的经济损失,更导致不少建筑企业濒临破产。

  2.证据审查偏重形式,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对于项目经理利用工程技术章签订的所谓材料采购合同或出具的欠条的案件审理,法院对证据审查偏重于形式,忽视对证据真实性的甄别。原告作为起诉依据的仅仅是几张由项目经理签字或加盖技术专用章的材料欠条(绝大部分还是白条),法院就给予采信。据调查,按照目前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判例,已形成了这样一种定式:项目经理愿意打多少欠条,企业就必须支付多少;项目经理愿意打欠条给谁,企业就必须支付给谁。按照目前的司法现状,项目经理与举证人串通,建筑企业几乎是“逢诉必败”。一旦遭遇起诉,建筑企业作为被告举证很难,只能对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往往疲于应诉,并被冻结账户。败诉后,不但名誉受损,还要及时买单清偿,支付大额的冤枉钱,企业资金体系遭受重创,甚至因此破产。这严重挫伤了诚信经营的项目经理的积极性,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3.表见代理认定不清,影响了建筑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合同、欠条上没有公章、合同专用章、项目部章或技术专用章,而只有在工程资料中出现过的工作人员出具欠条的案件,法院一概以表见代理认定建筑企业承担责任。这让无数建筑企业经营者彻夜难眠,目前已有很多建筑企业因此陷入债务泥潭。表见代理风险,已成为威胁建筑企业身边的“不定时炸弹”,不知何时,会将建筑企业炸得粉身碎骨,拖垮整个建筑行业,也将不利于建筑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调研报告的最后,他们强烈呼吁建筑行业在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积极防范风险的同时,希望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倾听建筑企业的呼声,领导和监督司法机关在对建筑行业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时,能够充分考虑行业的特殊性,提高对建筑领域诉讼的审查力度,防范虚假诉讼案子的大量出现,严厉打击建筑领域日益猖獗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使得那些还在实施或将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项目经理悬崖勒马,规范经营。大力维护建筑企业的正当权益,促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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