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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5日 点击数:

  (注: 斜体文字仅供在签订合同时作为提示之用,最终版本的合同文本应当将斜体文字删除。

  本合同是通用格式文本,在具体合同签署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人):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或基层单位全称)

  地址: 太原市精营东边街39号 邮编:030001

  法定代表人:王贵聪 职务:董事长

  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

  乙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地址: (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纳税人身份:(注: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关于本项是必填项,不能擅自删除)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机械设备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及价格

  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元,上述金额为含税价格。其中,不含税金额为 元,增值税率为 %,税款为 元。

  名称数量

  (单位)质量(购置时间)规格型号技术要求配套

  设备不含税租金税率税额价税合计

  满足现场施工要求

  备注准确的“名称、质量、规格、数量、单价”以实际交付的为准,并由承租方书面确认。租金按××元/月、××元/台班、××元/小时填写,租金是不含税价。单位工程机械工作八小时称为一个台班,变压器和配电设备每昼夜按一个台班计算。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暂定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进场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三条 租金结算方式

  租金按第 种方式结算。

  1.以小时形式结算租金的,实际工作小时以甲方签字确认为准,具体结算方法为: 。

  2.以台班形式结算租金的,实际工作台班以甲方签字确认为准,具体结算方法为: 每月结算一次,支付租金额的 ,剩余部分待租赁行为结束时一并结算。当租赁设备完成台班超出当月考核自然天数时,以自然天数作为最终台班数进行结算。

  3.以月租形式结算租金的,准确的租赁期限从甲方签发验收合格证书之日/安装、调试完毕起,至归还租赁物时为止,具体结算方法为: 。实际租赁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照月租费÷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

  4.以完成的工程(作)量结算租金,具体结算方法为:工程(作) 量×单价。工程量以 数量为准,单价为: 。具体结算方法为: 。

  租赁物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以及责任均由出租方承担。

  第三条 租金支付及发票开具 ***

  1.租金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结算时乙方须提供与合同总价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由乙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租金支付前,乙方须提供支付款项等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须确保其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若开具不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在此期间,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甲方在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及有效的清单明细后,在甲方认证通过后 个月内付款。原则上租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若以承兑汇票付款,被背书人栏必须写明“乙方全称”。

  合作期间,对于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但确需付款的业务,公司可先按扣除税款及票面金额10%风险保证金后的金额支付。若乙方出现一次开具不合规发票现象,下次扣款时,无论对应发票是否通过认证,均按扣除票面金额10%风险保证金后的金额支付。

  3. 发票的开具: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须在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起10日内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更换要求后7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合作期间,若出现乙方违反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情况,相关款项可直接从双方结算中扣除,乙方据实开具发票。

  4.发票开具信息:

  乙方发票开具重要信息如下,否则甲方可以拒收。

  ---名称:(本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本公司《税务登记证》的编号);

  —注册地址:(本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电话:(与您公司保持联系的有效电话);

  —开户银行:(本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本公司开户许可证上的银行账号)。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应在租赁物进场前 5日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乙方详细的进场时间地点和其它具体细节。

  2.督促出租方加强安全管理、办理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和任务交底,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委派合格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乙方负责对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工资、食宿和社会保险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2.按照甲方的要求如期完成租赁物的进场、保养等工作。出租方应与其操作手订立雇佣合同书,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并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医疗等保险,发放工资。必要时承租方可以代出租方发放工资。

  3.乙方驻甲方现场的工作人员需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甲方要求完成工作,对于严重失职和违章操作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更换工作人员,乙方应立即更换人员。

  4.乙方在甲方现场的企业形象宣传、设备外表标识,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5.保证机械正常运转,保证甲方的施工生产。

  6.向甲方提供有关的租赁资质证明文件和负责办理机械检测和安全使用手续,提供机械相关资料以及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操作证。

  7.乙方应为租赁物做财产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保险。非甲方故意造成的租赁物毁坏损失乙方承担责任。

  8.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做好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时的所有保障措施,以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

  出租方工作人员签收的货币资金、材料费及其它费用出租方予以认可。

  9.租赁物进入施工场地途中及乙方操作手在工作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直接损失以及甲方先期垫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在进、退场途中及施工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11.因机械故障事故,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进行赔偿。

  12.出租方工作(操作)人员签收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货币资金、材料费及其它费用,出租方予以认可。

  13.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14.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15.如果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16.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乙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六条 机械设备使用、维修、保养

  1.租赁物按月租方式租赁,租赁期由 承租方 负责日常燃油,由 出租方 负责日常附属油料、修理费用和保养费用,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2.租赁物按工程(作)量方式及小时方式租赁时,租赁期由 出租方 负责日常燃油、辅助材料、日常附属油料、修理费和保养费等一切费用,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3.租赁物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出租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应编制在租赁物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计划,保证有足够的配件库存,按计划进行维修保养,及时修复或更换不合格的配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以便保证能够正常运转,满足甲方的需要。

  5.以月租方式租赁设备时,乙方因机械故障停机,应在 2 小时内恢复使用,如果超过 4 小时但不足一个工作日,扣租金(月租费/30天);如果一个月中因故障停机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扣半月租金;如果停机超过10个工作日,扣全月租金。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期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5 %的违约金并赔偿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逾期超过 5天未交货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乙方提供的租赁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规格、型号等要求,应向甲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5%的违约金并赔偿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选择继续使用该租赁物或解除合同;

  3.乙方不按期派人协助甲方对租赁物进行验收、调试、安装,致使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除继续履行外,应向甲方偿付 万元 的违约金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4. 乙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 的违约金,以上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拒绝接收;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双方任何一方的名称、住所、税务登记、账户等重要信息变更,应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如一方未按照要求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甲方给租赁物所供应的燃油按乙方供应计划价从计价款中扣除。

  3.建设方拨款不到位,承租方资金周转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期付款时,出租方同意延期支付,欠付的租金不计利息不计违约金。

  4.考核结算以设备派工单为准,租赁物工作时间以计时器为准,出租方操作人员每月 日上交派工单给承租方设备管理员。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太原仲裁委员会(或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修改补充,双方未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本合同;

  (2)《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变更的情形。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3.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合同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非弃权条款

  一方延迟或未能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和/或救济不应被视为是对该权利和/或救济的弃权,对此权利或救济的任何单一或部分行使,也不应阻碍对任何其它部分的行使。一方对本合同中任何条款的弃权,不应构成对本合同其它条款的弃权,该弃权也不应构成对该条款关于任何其它事件或情况的弃权,无论这种事件或情况发生在过去、现在或将来。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使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公正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使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第十六条 通知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应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发送至以下地址。采用信函方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邮件到达日期即为通知日期,如使用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讯发出日期即为通知日期。

  如送达甲方,则送至: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如送达乙方,则送至: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第十七条 不得转让条款

  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或附生效条件合同,如自甲方提交乙方须购买货品的技术资料之日起生效;自乙方交付货物之日起生效)。

  2、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或修订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为有效。书面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签约地点:(建议填写我方签约主体所在地)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

  或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设备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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