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采购合同
甲方: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或分公司全称)
地址: 太原市精营东边街39号 邮编:030001
法定代表人:王贵聪 职务:董事长
乙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地址: (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___________设备采购事宜达成以下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发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l)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需要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支付、结算、发票的开具
1.产品的合同标的及价格清单
品名规格
型号数量(单位:)不含税单价(元)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税额价税合小计(元)
合同总价:小写 大写
2. 该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元,为产品落地价,包含运费、安装调试费、人员培训费、售后服务费及税费等费用。其中,不含税金额为 元,增值税率为 %,税款为 元。
3.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结算时乙方须提供与合同总价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由乙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 产品货款的支付:
(1)货款支付前,乙方须提供支付款项等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须确保其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若开具不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在此期间,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2)货款的支付时间:甲方在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及有效的清单明细后,在甲方认证通过后 个月内付款,但要预留合同总价 %的质量保证金。
(3)合作期间,对于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但确需付款的业务,甲方可先按扣除税款及票面金额10%风险保证金后的金额支付。若乙方出现一次开具不合规发票现象,下次扣款时,无论对应发票是否通过认证,均按扣除票面金额10%风险保证金后的金额支付。
(4)货款的支付方式:银行转账,若以承兑汇票付款,被背书人栏必须写明“乙方全称”;
收款人全称:(本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开户银行:(本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本公司开户许可证上的银行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本公司《税务登记证》的编号)
注册地址:(本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电话:(与您公司保持联系的有效电话)
(5)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
5.预付货款: (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需要预付货款及金额、预付时间)。
6.发票的开具: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须在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起10日内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更换要求后7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对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乙方应在足额收取合同约定付款比例款项时一次性足额开具,相关款项在质保期满后甲方再予支付。
7. 发票开具信息:
乙方发票开具重要信息如下,否则甲方可以拒收。
--甲方名称:(本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本公司《税务登记证》的编号);
—注册地址:(本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电话:(与您公司保持联系的有效电话);
—开户银行:(本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本公司开户许可证上的银行账号)。
8. 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遵守如下条款:
(1)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2)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3)如果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4)如果甲方污损、折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导致无法认证或认证失败,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5)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乙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七条 验收、安装与调试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数量不符合规定,应一边妥为保管,一边在7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在开始使用后,如发现质量不符合规定,应在产品质量保修期内提出,并有权拒付剩余货款。
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7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 重要信息变更通知
双方任何一方的名称、住所、税务登记、账户等重要信息变更,应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如一方未按照要求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随,视为同意发货。
8.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①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如乙方无法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与合同要求不符等补救措施,造成甲方不能抵扣增值税税额,或发生损失的,甲方通知乙方后,按“合同不含税价格”进行结算,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
②乙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将不予退还;
③乙方提供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无法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丢失,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补救措施,如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甲方通知乙方且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法合规发票后,按“合同不含税价格”进行结算,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交货日期可以顺延。
2.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法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修改补充,双方未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本合同;
(2)《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变更的情形。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3.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合同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非弃权条款
一方延迟或未能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和/或救济不应被视为是对该权利和/或救济的弃权,对此权利或救济的任何单一或部分行使,也不应阻碍对任何其它部分的行使。一方对本合同中任何条款的弃权,不应构成对本合同其它条款的弃权,该弃权也不应构成对该条款关于任何其它事件或情况的弃权,无论这种事件或情况发生在过去、现在或将来。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使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公正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使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第十六条 通知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应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发送至以下地址。采用信函方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邮件到达日期即为通知日期,如使用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讯发出日期即为通知日期。
如送达甲方,则送至: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如送达乙方,则送至: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第十七条 不得转让条款
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或附生效条件合同,如自甲方提交乙方须购买货品的技术资料之日起生效;自乙方交付货物之日起生效)。
2、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或修订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为有效。书面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签约地点:(建议填写我方签约主体所在地)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设备采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