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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调整的通知
作者:程变琴 来源:人力资源部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3日 点击数:

  生育保险待遇调整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部室中心:

  根据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并医险中心字【2017】9号文件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公司生育保险服务工作,现将关于生育保险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企业0.5%,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期限为员工生产之日12个月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公司女职工顺产、助产或剖腹产方式分娩的;

  2、女职工首次流产、引产或者死胎的;

  3、男职工为公司在册职工,参加工作满1年的。

  三、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料

  符合晚育(女24周岁)规定的女职工,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料: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医院出院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据等资料。

  符合男职工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料: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医院出院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据、社区出具的《未就业配偶证明》,协同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四、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标准规定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月标准除以30天计算)。

  2、女职工生育的(顺产)津贴补助为98天;难产的(包括:剖宫产、胎头吸引助产、产钳助产、臀位助产)生育津贴补助为113天;多胞胎产的津贴标准在98天标准的基础上,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津贴。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即17周,含120天)流产的,按15天计发;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即18周至28周,含196天)流产的,按42天计发;女职工怀孕满7个月以上引产的,按98天计发。

  五、生育保险承办部门为人力资源部,自2017年1月1日起分娩的女职工按照此标准执行,未尽事宜,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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