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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亏损因素初研
作者:高春玲 来源:转载中国建设报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6日 点击数:

  本文通过一个大型建设项目建设从投标开始,到施工中因不堪赔本而停工,由此引发一系列索赔及增加资金申请均得不到正确理解和起码答复的案例,分析了施工企业亏损的症结所在。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1.基本概况:某学院基础教学楼工程,总建筑面积49166.29平方米,建筑主体高度81米,主楼地上19层,地下2层,裙楼地上6层,地下2层,抗震设防烈度设为7度。

  2.招标情况: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向社会公开招标,招标时间2010年1月。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招标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内容。具体范围及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计划工期2010年4月到2011年11月,总工期不超过550日历天数。要求施工总承包一级以及以上资质等级,开标时间2010年3月26日上午9点。

  3.投标报价要求: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形式。

  4.项目价格情况:本项目投标时的最高限价为:95038500元;中标价:90194280元,也作为合同价;而本项目正常套用当地现行计价依据得出的造价是:99690368元。

  5.合同开工时间:2010年5月18日;实际开工时间:2010年6月18日。

  (二)编制依据:

  1.2003年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河北省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2007)》。

  2.某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设计的该工程施工图纸。

  3.2008年河北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依据及与之相配套的费用标准。

  4.2009年11月某市材料信息价格。(三)其他说明:略

  (四)甲控项目及材料暂定价格部分见《甲控项目及材料暂定价格表》

  二、项目分析

  由于本工程施工时间是2010年6月至2011年底,此期间不但多数建材涨价的幅度非常大,而且施工中发包方又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再加上甲控材涵盖面太广、暂定价不合理等因素,这就加大了承包方的施工成本。具体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制度不完善造成承包方经济利益损失

  1.建设项目不按时开工给施工加大风险程度带来的损失。如前所述,本工程招标时间是2010年1月,开标时间是2010年3月26日,合同开工日期为2010年5月18日,而实际开工时间是2010年6月18日,这个时间比投标报价时间晚3个月,比合同开工时间晚了1个月,比招标时间晚了半年,而施工工期要求是550天。多数施工单位都无法预测两年间的价格走势。

  2.施工过程中进度款不到位和市场变化给施工单位增加经济压力。在工程进展的同时,随着市场变化有些材料供货商要求与施工单位重新签订供货合同,否则就停止供货的现象屡有发生。如,为确保工程进度,承包方不得不与商品混凝土供货商重新签订供货合同,造成利润损失692229元。实际商混价格上涨给承包方带来的损失是1270689元。扣除合同条件的5%(458771元),最后使用商品混凝土一项就给承包方带来1504147元的利润损失,占造价的1.67%。

  3.甲供材直接造成施工企业无利润施工。由于甲供材范围不明确,造成发包方无限制地圈扩甲供材范围,将施工单位的合理降价变成成倍的降价,造成隐形低于成本价中标,给施工单位造成无利润施工。如,该工程最初按正常套用定额总造价是:99690368元(这应该属于投标单位不知道的)

  (1)投标时的最高限价:95038500元(发标时),造价下降4.89%。

  (2)中标价:90194280元;表面看似投标合理降价为5.1%;

  (3)甲供材和分包部分共计:36887944元,占最高限价38.81%;相当于又降价4.81%;而真正由施工单位经手的项目造价是53306336元。这就意味着,工程还没有施工,能够施工的范围内总造价的利润18.03%就已经“消失”了。

  4.甲供材侵占施工企业管理费造成施工企业利润的绝对下降。由于甲供材太多,占合同造价的40.9%,使得承包方在没有材料采购机会的情况下,还要付出保管费、管理费、配合费、临建费、措施费、卸车费、税金等,这些支出迫使施工单位变相让利,造成利润绝对下降:2480682元,占造价的2.75%。

  5.不合理的霸王条款直接影响施工企业的利润

  (1)合同条件签订范围超出标准合同规定范围,给施工方带来额外的经济损失。如,合同通用条款规定,对于分包项目的配合费内容不含脚手架费和垂直运输费,施工需要另行计算。而施工合同约定配合费的项目中含脚手架费和垂直运输费,这两项共计38608元。占造价的0.04%。

  (2)合同条件苛刻加大承包方的风险系数,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随时面临因市场变化而增加施工成本。如该项目合同规定材料调价风险系数为±5%,超出规范规定标准±3%,仅商品混凝土一项就给承包方增加风险183508元,占造价的0.2%。

  (3)发包方将分包项目分包价低于暂定价发包,是发包方在争抢承包方的利润。

  分包项目作为暂定价进入项目总造价,投标报价不允许降低,承包方在做投标报价时有一部分价格被固定。因此,在降低造价中标中表面降低一个,实际降低不止一个甚或会更多。当发包方将这部分项目降价包给承包方以外的其他人时,节省下来的这部分资金应该是承包方的合理利润。由此看来发包方通过工程肢解抢夺了承包方的合理利润。

  如,仅消防喷淋、报警及相关配套项目暂定价为405万元,而甲方自己分包价位336万元,直接差价69万元,占造价的0.77%。此外,还有通风、布线、装饰架等228万元,按前面的差价百分点计算,这几项的差价约为39万元,占造价的0.43%。

  (二)人工市场波动因素

  该工程招标之时,本地区的市场人工最高单价85元/工日,而到了工程施工高峰期的2011年4月,市场人工单价就高达120元/工日,如果按人工费占工程造价的18%计算,人工上涨因素相当于利润损失7.42%。

  (三)错误观念引起施工费用差。

  有一个奇怪的现象:项目确定规模后,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造价咨询费等,除去施工以外的所有取费基数都是项目确立价或者最高限价,该项目上述费用的基数为:项目确定价99690368元,最高限价95038500元,中标价90194280元。而承包方得到的实际工程造价是:90194280-36887944=53306336元。

  (四)施工企业利用人工费的说辞掩盖企业亏损的真实情况。

  对于发包方而言争议案件最多的,就是承包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感到亏损很大,要求发包方超出合同范围给予补偿。很多施工企业明知道亏损的因素有很多,但最后都愿将亏损的罪名归结为人工费。究其原因:1.中标价在最高限价下浮的幅度属于总造价下浮,结果实际施工材料价格随行就市,一分钱也不能降下来,这亏损无处弥补;

  2.机械费中大型机械多数属于市场租赁,而其中的中小型机械多数跟随人工承包一起算账,其成本核算不在一个账面上,但支出却在人工费中发生;

  3.由于定额人工单价与市场人工单价从其组价成分上有很大区别,定额的社会属性造成了价格差异的表面现象,给施工企业亏损提供了“口柄”;

  4.由于人工费属于活的劳动体,是经过劳动产生的价值,具备了不均衡性和弹性。因此,它与材料费和机械费有着本质的区别。

  三、对应策略

  (一)相对突出的问题

  1.甲供材、暂估价的范围应有所限制。通过前面的情况分析得知,暂估价、甲供材等其实质就是为工程“变相肢解”披上合理的外衣。

  2.暂估价是造成项目“三超”的根源。由于设计不完善会出现大量变更,不但造成施工浪费和工期紧张,同时也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无法做出准确预算给项目投资超概算提供了理由,因而造成追加资金过大、结算超概算过多。

  3.为掩盖发包肢解工程的事实,甲方分包现场要求总承包方参加(但是没有发言权),这在事实上歪曲了分包的含义。这种现象极为普遍,影响了《建筑法》的严肃性,形成实质上的肢解工程,剥夺了总承包的合法利润。

  4.市场对施工企业监管不力,门槛过低造成市场混乱、施工队伍良莠不齐、无序竞争使高资质企业无法生存、靠卖资质维持企业生存的严重后果。

  5.主管部门对市场监管不力,没有完善的奖惩制度。“制度不明确、执行不严格、监督不到位、检查走过场、生存靠人情”的怪现象,在目前普遍存在。

  6.建筑市场无法控制发包方,使其“法内无人管,法外管不着。”

  (二)亟待完善的制度

  1.加强对发包方的监管。记得上世纪80年代初期尚实行“预付款”,90年代还有“不许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的规定。随着建筑市场的逐步开放,这些规定早已从人们的视线中消失了。《建筑法》规定,“发包方应当按合同约定按时拨付进度款,”各省市也有地方细则。通过对10多个施工企业调查发现,100%的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有些拖欠甚至是跨年度的,与工程竣工结算合并拖欠的,拖欠的方式五花八门。对此,多数施工企业往往是“无可奈何”。

  2.修改相关规定,严控发包方对工程进行“甲供材(甲控材)”、“暂估价”的范围,或取消“甲供材(甲控材)”、“暂估价”。甲控材造成的危害有:(1)给工程腐败提供温床;(2)大企业吃不饱,中小企业相互挂靠,为追求利润而不遵守社会规则;(3)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成为抬高建材市场价格的直接“推手”;(4)直接影响社会经济问题。

  3.严格执行总承包制度。总承包制是国际最为优选的一种承包形式,其优点很多。在国内,对施工企业来讲:主要有①工程总承包制促使承包企业在技术、管理和科学发展等方面的提高;②增强企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而促进整个建筑业的健康发展;③更便于行业管理。

  4.对工程招标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制定偏差标准;严肃使用预算定额的方法以确保定额的完整性;严禁随意降低定额造价以使定额造价反映工程的真实造价。

  5.尽快完善预算定额的消耗量,缩小定额与市场之差,为市场提供一个“合理的、完善的、实用的”“工具”,使其在建筑业发展乃至整个经济运行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以上是笔者从10多个调研过的工程项目中选取的一个案例,这一案例所呈现的施工企业亏损因素及其比例,在调研的10多个工程项目中很有代表性。但由于个人水平所限,难免存在一些见识上的错误,望各位同仁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给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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