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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2012.02期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6日 点击数:

 

  实务问答

  问:白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而补充协议中卫约定仲裁条款,能否对补充协议中超出白合同范围的实际施工范围,适用白合同的仲裁条款?

  答:首先要准确理解《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该规定并不是明确黑合同无效,或者黑合同的哪些条款无效,《司法解释》规定处理仅限于造价结算,仅在“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一点上,以白合同为准。因此,黑合同以补充合同形式出现,并不因此可以改变白合同对仲裁的约定。具体来这个问题要分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如果仲裁条款没有特指适用白合同中所涉工程项目的争议范围,仅仅说本合同发生争议适用仲裁,那么既然是补充协议,并且非无效协议,这个协议是对白合同的补充,应该看做是白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要双方没有其他的特殊约定,补充协议与白合同就是一个整体,对于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事项也应该适用仲裁条款。

  第二,如果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范围特定,而补充合同的约定事项并不属于白合同的特定范围,那么可能双方对补充合同能否提起仲裁会产生争议。

  问:黑白合同普遍存在,施工企业到底如何应对?施工企业可不可以先签下白合同,然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黑合同?产生纠纷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就建筑市场大量存在的黑白合同的处理作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一庭庭长黄松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使用》一书第192、193页的内容,此条司法解释针对的是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形,目的是为了与《招标投标法》第46条禁止性规定相一致,确保当事人能够将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实质性内容落实到合同当中,并确保当事人按照该实质性内容履行。因此,当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具体详见国务院发改委3号令)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期方面发生纠纷的,司法处理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相应内容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至于其他不属于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签订黑白合同发生纠纷时以哪一份合同为依据,一般认为要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由时间先后的,以后签订的合同为准;没有时间先后或不能证明时间先后或虽有时间先后但双方实际履行的先签订的合同的,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既无时间先后,又无法证明实际履行情况的,则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本地新法

  【法规标题】国家发改委关于鼓励和引导工程咨询机构服务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发改投资【2012】1546号

  【颁布时间】2012-5-31

  【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工程咨询在扩大和优化民间投资、推进民间投资转型升级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作用,调动工程咨询机构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民间投资科学决策水平,提升民间投资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特提出此实施意见。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建精[2012]83号

  【颁布时间】2012-5-25

  【主要内容】教育治理主要解决诚信缺失和公德失范问题。先在与人民群众生活关联度高、社会关心关注的窗口行业、公共场所开展,主要包括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供水、供气、城管)、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取得经验,再逐步向系统其他行业拓展。

  通过教育和治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公德意识,在全系统树立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行为规范的良好形象。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力争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暨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工作会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2.6.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5.31

  关于开展“安全带-生命带”专项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2.5.30

  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5.18

  关于报送重大保险赔案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5.15

  关于印发《绿色超高层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5.14

  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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