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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后资质“继承”有条件
作者:佚名 来源:市场开发部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3日 点击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通知指出,“企业吸收合并”等7类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内资企业被外商投资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的,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材料。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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