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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四分公司 王君)
作者:王君 来源:四分公司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3日 点击数:

  2015年1月8日上午,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宋双玉带领我们学习了新《安全生产法》,通过学习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更加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在今后的工作中,还应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和贯彻落实,现在仅仅是浅谈几点本次学习的感受与体会。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有新意。但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加多几个“不放过”也为时晚矣。新的《安全生产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好的效果。

  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中、事后控制转移到事前控制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控制管理体系,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安全管理环境”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控制的重要环节。

  《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一百一十四条,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目前在社会各行各业,对照安全生产的规定普遍还存在着差距,主要表现在:企业的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法》的学习不够,不懂法、不守法的现象普遍存在;企业的安全投入不够,设备、电路老化、安全隐患随处可见;新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规章制度不健全;还有极个别企业出现过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在私了过程中因经济纠纷才暴露出来的行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从业人员违规违章、企业私招乱雇,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项目违规承包发包也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

  本次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体会到新法中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也就是处罚力度, 真正让每一个企业从领导到员工,都把安全生产重视起来,安全事故不能出,也出不起,发生安全事故意味着直接影响到整个企业的生存,真正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这也正好与集团公司“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保安全促生产”的要求不谋而合,作为企业来说,应该真正认识到“以安全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的观念,才能更好的把安全生产落到实处,印到每一个管理人员心中。

  在下一步的学习实践中,我将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律宣传活动,力争使安全生产知识深入基层、项目部、施工班组每个成员,力争使安全生产法规深入人心,人人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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