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通知公告集团要闻基层动态企业视讯工程简讯热点专题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筑业等企业动态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第1038号)
作者:转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市场开发部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9日 点击数: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筑业等企业动态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第1038号)

 

晋建市函〔2014〕103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阳泉市规划局,晋城市规划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筑业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计与施工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和省外入晋企业开展2014年度动态考核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一)动态考核结论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及2015年6月30日的企业(含中央驻晋企业)。
  (二)2014年新设立核准的企业。
  (三)有不良行为记录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事件且拒不整改的企业。
  以上企业的资质(格)证书均须在有效期内,或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已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其中,建筑业三级资质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外入晋企业的考核评价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
  按照《建设类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诚信评价办法》(晋建市字〔2012〕28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度建筑业等企业动态考核工作的补充通知》(晋建市函〔2013〕1103号)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
  1.《山西省建设类企业动态考核申请表》(附件1)。
  2.附件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建筑业企业提供);
  (3)建筑业企业2013和2014年度统计报表、网络快报报表;
  (4)2013、2014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具有审计资质的机构出具);
  (5)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职称证书,要求注册执业资格的还需提供其注册执业证书;
  (6)注册人员证明(网上查询打印页);
  (7)2项代表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建筑业、监理企业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工程应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招标人评价意见。设计企业提供合同、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证明;
  (8)参加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9)近2年内的获奖情况。
  企业应按上述内容顺序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与原件一并按现行资质管理权限报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及省直有关部门、企业(以下简称初审部门)。
  (二)初审部门报送省厅的材料
  1.报送文件1份,《2014年度    企业动态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2,含电子文档)1份,报送文件及汇总表均需加盖初审部门公章;
  2.企业动态考核申请表1份及附件材料;
  3.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意见、决定等。
  以上考核材料一经受理不再退还。
四、考核程序
  (一)初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及原件进行审查,并通过调取资料、征求部门意见、网上查询、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材料与原件的一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填写初审部门审查意见(附件1),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初审部门应对企业考核期内的不良行为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意见记入《2014年度    企业动态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2)。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且已被处罚的企业,应将处罚决定的文号、下发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处罚时间及处罚结论填入汇总表中,并将书面处罚文件上报省厅;对于有不良行为(信息)的,应将不良行为(信息)发生的地点、时间、涉及的项目名称、具体内容等填入汇总表中;无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在汇总表中填写“无”字。
  (三)初审部门应主动征求建筑市场监管职能机构(质量、安全、招投标监管)等部门对企业考核期市场行为的意见,各有关部门应及时真实地提供企业考核期内在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招投标方面发生违法违规或其它不良行为的情况。
  (四)省交通、水利、通信、消防等专业部门应将本部门掌握的涉及相关企业在考核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不良行为及不良信息记录书面报我厅,作为确定企业动态考核结论的依据之一。
  (五)省厅根据企业的书面申报材料和初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企业考核期内的市场行为、专业部门的反馈信息及对企业的实地抽查情况,核定企业动态考核结论和诚信等级。
五、时间安排
  考核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4.12.1—2015.1.31),应参加动态考核的企业按文件要求收集、整理申报材料,报初审部门。
  (二)初审阶段(2015.2.1—2015.3.31),初审部门完成对企业的考核,汇总考核结果连同考核资料一并上报省厅(其中主项为市政公用工程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料报送至城建处,其它企业资料报送至市场处)。
  (三)考核阶段(2015.3.10—2015.5.30),省厅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审查并公示审查意见,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结论形成阶段(2015.4.30—2015.6.30),省厅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专业部门的反馈信息和实地核查情况,核定企业动态考核结论,确定诚信等级。
 六、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原动态考核结论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的企业,考核结论有效期统一顺延至2015年6月30日。
  (二)工程勘察企业不参加此次动态考核,考核结论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的企业有效期统一顺延至2015年6月30日,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换发新证申请,换证有关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要进行整改。有在建项目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可继续开展有关业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期间,企业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不得承揽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任务;整改满足条件后,企业可申请重新核定考核结论。
  (四)对在规定时间未参加动态考核的企业,初审部门应履行告知程序,企业被告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动态考核的,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整改期半年。整改期满仍未上报考核材料的,主管部门应依据资质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处罚。
  (五)因主项资质升级、延续、变更或其他原因领取新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及时来我厅补注动态考核结论。补注的动态考核结论有效期顺延至次年6月30日。
  (六)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及时通知所属企业按要求参加动态考核,认真做好初审和上报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开展好本市三级建筑业企业、劳务企业的动态考核及入市登记的省外入晋企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于2015年6月底前报省厅备案。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日


收藏】【打印文章
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