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投标报名与资格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根据《招标投标法》、《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须在临汾城建信息网(www.lfcj.gov.cn)、临汾市招标投标网(www.lfztb.gov.cn)、临汾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信息厅发布工程招标公告,也可同时在其它媒体发布,但内容须一致。
第二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投资来源、规模、范围、地点、工程类别、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日期,对投标人要求、投标报名的截止时间、地点以及资格预审文件获取的方式、时间、地点等。
第三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要求进行投标报名。招标人按照规定在工程建设交易中心接受投标人报名。报名可采用直接报名、传真报名、网络报名等方式。
投标人具有串标、陪标等违规行为,监督管理部门正在调查过程中的,不得进行投标报名。
第四条 报名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报名情况以书面形式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报名情况不能满足竞争性要求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视为无效报名,招标人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接受报名。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实行资格预审。招标人须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前3个工作日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人须知、投标人企业资质、技术装备、联合体协议、分包、财务状况以及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及管理人员资格简历等证明材料,近三年来企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同类型工程业绩,资格预审时间、地点以及预审办法等方面内容。
第六条 资格预审工作应在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对资格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资格预审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初步评审不合格的,不得进入详细评审。
第八条 资格预审的初步评审,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内容进行。
第九条 投标人满足下列标准要求的,初步评审为合格。
1、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有效期内;
2、企业资质证书等级满足招标工程要求并在有效期内;
3、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4、取得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5、拟投入本工程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配置能满足必设岗位最低人数和要求:
岗位 人数 类别 |
项目 经理 |
技术负责人 |
施工员 |
技术员 |
质检员 |
安全员 |
材料员 |
定额员 |
机械员 |
预算员 |
劳资员 |
计统员 |
岗 位 总 人 数 |
|
资质等级 |
人数 |
|||||||||||||
一类工程 |
1级 |
1 |
1 |
3 |
1 |
2 |
1-3 |
2 |
1 |
1 |
1 |
1 |
1 |
16-18 |
二类工程 |
2级以上 |
1 |
1 |
2 |
1 |
1 |
1-2 |
1 |
1 |
1 |
1 |
1 |
兼 |
13-14 |
三类工程 |
3级以上 |
1 |
兼 |
1 |
1 |
1 |
1 |
1 |
兼 |
兼 |
兼 |
兼 |
兼 |
12 |
四类工程 |
3级以上 |
1 |
兼 |
1 |
1 |
1 |
1 |
兼 |
兼 |
兼 |
兼 |
兼 |
兼 |
12 |
(1)工程类别按有关规定划分。
(2)一类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须有工程主要专业的高级职称;二类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须有工程主要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十大员须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或相关有效证件。
(3)房屋建筑工程(含装修装饰工程)面积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安全员至少为2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安全员至少3人。
6、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在建工程主体已完工;
7、机械设备自有或有获得性来源且满足工程需要;
8、没有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以有关文件为准;
9、没有被停止从事投标活动的。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为依据。
第十条 一个标段确定一个中标人时,经初步评审后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招标人一般应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特殊情况经临汾市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导组批准,也可采用详细评审,按评分高低排名顺序,确定参与投标竞争的投标人。投标人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招标工程项目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9个;
2、招标工程项目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7个。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的详细评审,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预审委员会按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内容进行。
资格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招标人聘请的有关工程管理、技术和经济等有关人员组成,成员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有关管理、技术和经济等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详细评审评分标准如下:
1、企业财务状况15分
(1)有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财务报表5分。
(2)有招标工程造价5%以上的流动资金10分。
2、企业业绩5分
企业近三年承担的同类型工程,每承担过一项得1分,最高得5分。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为记分依据。
3、项目班子配置20分
符合规定的项目经理得5分,技术负责人得3分,其余每人得分为12分÷(须设岗位总人数-2),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分。
4、机械设备装备10分
(1)自有且满足工程需要10分。
(2)有可获得性来源且满足工程需要5分。
5、项目经理业绩20分
(1)项目经理近三年承担同类型工程,每项计3分,最高计6分。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为记分依据。
(2)项目经理近三年承担的工程获安全文明工地8分。省级及以上得4分,市(地)级得3分,县(市、区)级得2分,同一工程只计一项最高级别得分。以中标通知书和安全文明工地证书为记分依据。
(3)项目经理近三年承担的工程获优良工程6分。省级及以上得3分,市(地)级得2分,县(市、区)级得1分,同一工程只计一项最高级别得分。以中标通知书和优良工程证书为记分依据。
6、项目技术负责人业绩10分
项目技术负责人近三年承担同类型工程,每项计5分,最高计10分。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为记分依据。
7、投标人近六个月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得15分。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为依据。
8、综合评价5分
(1)已竣工工程信誉满意度评价3分;
(2)综合能力满意度评价2分。
以上5、6两项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安全文明工地和优良工程证书的企业名称、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和中标通知书内容相符。
第十三条 若一个标段确定两个以上中标人时,经初步评审后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可根据第十条规定,按比例适当增加投标人数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同类型工程按下列方法划分:
(1)一般砖混结构;
(2)框架或框架剪力墙结构(层数<15层);
(3)框架剪力墙结构(层数≥15层);
(4)大空间、大跨度(12 M≤跨度<21M);
(5)大空间、大跨度(跨度≥21M);
(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其工程所属专业类别划分;
(7)装修装饰、地基与基础处理、钢结构等专业工程按所属专业类别划分。
在同类型工程记分中,招标工程属一般砖混结构时,框架或框架剪力墙结构业绩可得分;招标工程属框架或框架剪力墙结构(层数<15层)时,框架剪力墙结构(层数≥15层)业绩可得分;招标工程属大空间、大跨度(12 M≤跨度<21M)时,大空间、大跨度(跨度≥21M)业绩可得分。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从备案之日起3日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没有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同时将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内容的,招标人又不能说明理由或经资格预审合格投标人少于规定要求的,应当重新进行发布招标公告、投标报名和资格预审工作。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临汾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