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带有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和长期性,其质量和科学化水平直接关系到反腐倡廉建设的效果。我们必须进一步强化制度创新理念,用“四个兼顾”构建反腐倡廉制度的系统集成,使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不断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兼顾整体性和重点性。所谓整体性,即抓好制度的顶层设计,注重制度的整体效益,设计制定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疏密有致的制度体系。重点性,就是围绕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找准制度建设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提升制度建设的有效性。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其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综合要求高,必须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立足全局,切实加强整体规划和统筹协调。要及时做好制度的清理、修订和完善工作,努力使各项制度彼此衔接、环环相扣、相互协调,充分发挥整体效能。同时,还要按照“管用有效”原则,找准滋生腐败的关键点、权力运行的集中点、体制转换的空白点等,以领导干部和人、财、物等部门(岗位)为重点,抓住要害关键,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形成制度合力。
兼顾现实性和前瞻性。制度设计不仅要解燃眉之急,更应防患于未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的内容丰富、任务繁重,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是一项长期工程,始终处于动态过程中,既要立足当前,解决好现实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未雨绸缪。要坚持现实性和前瞻性的有机统一,既要考虑当前工作需要、条件是否具备等因素,又要着眼于制度建设的长远性和基础性,兼顾未来制度建设需要,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加大源头防治腐败力度,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具体要求体现在制度创新之中。一方面,要提高敏锐性,加强对当前主要矛盾和热点难点问题的深入研究,认真做好制度的废改立工作,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把握反腐倡廉建设和形势发展的规律,注重制度的前瞻设计规划,保持一定的弹性,通过科学合理的弹性安排实现制度的阶段性发展和逐步完善,使反腐倡廉由被动防御向主动预防转变。
兼顾原则性和实践性。制度不能过于原则、宽泛和抽象。无实际内容的制度,只能写在纸上、挂在墙上,难以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制度建设要朝着简明扼要、明确实用的方向发展。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迫切要求全面提升制度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制度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目前,一些制度原则要求多,具体惩戒措施少,或者是重实体轻程序,存在比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是许多反腐败制度难以得到执行、真正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因此制度设计要做到宽严合适,既要体现坚定的原则性,又要具有切实的实践性。在制度起草阶段,必须牢牢把握“程序严密、主体明确、指向明晰、简便易行”的要求,既要有原则性和指导性的规定,也要注重可操作性的配套规定,把制度的原则性细化为可操作的具体规定。
兼顾继承性和创新性。制度建设既要总结经验、坚持已有的好做法,更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变化,注重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新思路、新办法。反腐倡廉工作深入推进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过程,就是一个逐渐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从源头治理腐败现象发生机制的过程。因此,制度建设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总结违纪违法现象发生的规律,及时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修订和完善原有的制度,对不合时宜的制度要及时废止,使新旧制度有机衔接,防止出现制度前后相悖的现象,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努力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制度就约束到哪里,不留“死角”、“断层”和“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