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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样本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31日 点击数:

  投标须知

  一、总则

  1 工程说明

  1.1 工程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所述。

  1.2 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已到 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现通过 招标来择优选定 施工单位。

  2 资金来源

  2.1 本工程立项计划已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建设单位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2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3 投标资质与合格条件要求

  3.1 投标资质与合格条件要求见工程安装施工招标公告及“前附表”第3项

  3.2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资质,非本国注册的施工企业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取得施工资质。

  3.3 为了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3.3.1 有关确立投标人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3.3.2 投标人在过去3年完成的工程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3.3.3 按规定的格式提供项目经理简历,及拟在施工现场或不在施工现场的管理和主要施工人员情况。

  3.3.4 按规定格式提供完成本合同拟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3.3.5 投标单位提供财务状况,包括最近2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投标人向开户银行开具的,由该银行提供财务情况证明的授权书。

  3.3.6 有关投标人目前和过去2年参与或涉及诉讼案的资料。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组成

  5.1 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有效答疑纪要和其他有效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卷 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二卷 工程技术要求及工程规范

  第四章 工程技术要求

  第五章 工程规范

  第三卷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商务标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技术标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卷 工程量清单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

  第五卷 图纸

  第九章 图纸

  5.2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所有内容、份(页)数等方面应认真核对,如有缺漏或其他方面问题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澄清更正,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招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人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在对招标文件做出必要的澄清后,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招标文件发出后,如确需变更的,招标人将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通知各投标人。

  7.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8 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有效性规定

  8.1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的内容为准,同时须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为准。

  8.2 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否则,澄清(答疑)纪要或修改补充通知无效。如果时间来不及或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写明。

  三、工程投标报价

  9 工程投标报价要求

  9.1 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报价中应包括施工设备、人工、管理、材料、设备、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风险、责任等所有费用。

  9.2 本工程由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招标文件、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中提出的工程技术、质量、工期要求、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工器具及设备清单,按照有关定额、价格指数、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率取费标准及辽宁省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工程投标预算清单报价,并结合企业自身潜力最后确定总投标报价。

  9.3 本工程投标报价参照的工程预算、费用定额、费用取费标准和有关政策性文件详见工程招标文件第二卷。

  9.4 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9.4.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文件约定由投标人根据图纸测算工程量并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一个子目和单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一清单中的其他有单价和合价的项目中。

  9.4.2 投标价格采用方式

  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

  9.4.3 对现行价格信息缺项的部分特殊或贵重材料(设备),为使各投标人报价统一、可比,招标人将在招标文件中逐项说明取价标准。

  9.4.4 投标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10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应用中文。

  10.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由商务投标文件、技术投标文件两部分内容组成。

  11.1.1 商务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3)投标书;

  (4)投标报价预算书或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5)投标人综合业绩资料;

  (6)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11.1.2 技术标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第二部分)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概况;

  (2)企业近两年竣工主要工程一览表;

  (3)企业现有主要施工任务一览表;

  (4)企业计划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一览表;

  (5)资信(财务)证明资料;

  (6)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施工组织设计:

  ① 主要施工方法;

  ② 工程投入的主要物资和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③ 劳动力安排计划;

  ④ 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⑤ 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⑥ 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⑦ 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⑧ 施工总平面布置设计。

  (8)项目管理负责人简历表:

  ①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② 项目经理简历表;

  ③ 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④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及其他辅助说明资料。

  11.2 投标人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三卷提供的表格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2 投标有效期

  12.1 投标有效期(见“前附表”第4项)为投标截止日期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2.2 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投标须知第13条款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3 投标保证金

  13.1 投标人应提交不少于“前附表”第5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13.2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13.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3.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定标后3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3.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后3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3.6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3.6.1 投标人在通过投标资格审查后至投标有效期内放弃投标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13.6.2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13.6.3 投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协议。

  14 投标预备会

  14.1 投标预备会也称为投标答疑会,投标人应在“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派代表出席招标人主持的投标预备会。

  14.2 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和组织投标人考察现场,了解情况。

  14.3 勘察现场

  14.3.1 招标人将同意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4.3.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4.4 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招标人将做出澄清和解答。

  14.5 投标预备会上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答复为准,招标人将以正式的书面答疑纪要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答疑纪要的有效性规定按照本投标须知第8条款规定执行。

  15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5.1 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有关规定编制“前附表”第8项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5.2 投标文件均应使用不褪色的墨水打印或编制(书面),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投标文件要求编制正副本的,应在投标文件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

  15.3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书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在投标文件的第一部分内容中必须填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5.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校对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章。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6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在投标文件密封袋里,再密封在一个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中。并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的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

  16.2 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都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工程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字样。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注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16.3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6.1条款、第16.2条款规定加写标记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7 投标截止期

  17.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9项所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日期和地点将密封后的投标文件送达给招标人。

  17.2 招标人可以按本投标须知第6条款、第7条款、第8条款规定以澄清(答疑)纪要或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7.3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拒收并原封退给投标人。投标截止期满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18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8.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8.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投标须知有关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否则,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无效。

  18.3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开标

  19 开标事项要求

  19.1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有关部门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开标会议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进行。

  19.2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尚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

  19.3 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按本投标须知第21条款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0 开标会议程序

  20.1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0.2 主持人介绍出席开标会议的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身份;

  20.3 主持人介绍参加会议的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和代表名单;

  20.4 主持人宣读开标、评标期间的工作纪律等有关事项要求;

  20.5 招标人和有关部门共同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是否符合本投标须知第19.2条款规定,并由监督部门公布查验结果;

  20.6 由投标人、招标人和有关部门共同依据本投标须知第21.1.1条款规定查验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确认。并由监督部门宣布查验结果;

  20.7 经确认密封无误的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按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先后逆顺序当众拆封并进行唱标;

  20.8 招标人和有关部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是否符合本投标须知第15.3条款规定;

  20.9 招标人和有关部门共同依据本投标须知第21.1.4条款规定检查各投标文件字迹可辨情况;

  20.10 招标人和有关部门共同依据本投标须知第21.1.5条款规定检查各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情况;

  20.11 开标会议结束。

  21 投标文件有效性界定标准

  21.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评标:

  21.1.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具体指:(1)内层或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封口处未密封;(2)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封口未加盖投标人印签;(3)密封未符合本投标须知第16.1条款规定)。

  21.1.2 本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投标须知第15.3条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签。

  21.1.3 本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投标须知第15.3条款规定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1.1.4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指投标书中涉及造价、工期、质量的数字或文字,有关部门觉得难以确认)。

  21.1.5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七、评标

  22 评标会议

  开标会议结束后,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工作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进行,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23 评标内容保密

  23.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均不得向投标或与该工程无关的其他人泄漏。

  23.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24 评标定标工作程序

  (1)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投标文件澄清(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

  (3)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进行鉴定,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4)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修正错误;

  (5)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经修正后的投标文件依据本工程评标办法进行综合评审,并提交评审意见和提出中标候选人;

  (6)招标人依据本办法的中标人确定原则确定中标。

  25 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有关澄清说明与答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和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26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6.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有效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6.2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单位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7 错误的修改

  27.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

  27.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后进行评审,评标后,中标候选人应予确认同意,修正后的内容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中标候选人不接受修正后的内容,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原评标工作。

  28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8.1评标委员会仅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8.2评标委员会依据本工程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进行综合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向招标人提交评审意见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合同的授予

  29 合同授予标准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根据本工程评标定标办法产生的中标人。

  30 中标通知书

  30.1 定标后,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向 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提交招标、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有关文件资料、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备案资料,方可发放“中标通知书”。

  30.2 中标通知书经备案后,招标人应当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人按规定提交了履约担保后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1 合同签订

  31.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安装施工合同。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1.2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1.1条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权,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现此种情形,招标人在报请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下,招标人可以考虑向第二中标人授权。

  31.3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1.1条款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返还中标人双倍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得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1.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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