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质量监督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冬期施工建筑质量管理,确保冬期施工工程质量,根据《建筑工程冬季施工规程》(JGJ104-97)的相关要求,现对全市范围内需要进行冬期施工的建筑工程实行“冬期施工申报制度”。为保证冬期施工建筑工程质量保障措施的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按工期计划准备今年冬期施工的建筑工程,须在10月30日之前,由施工单位将准备进行冬期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汇总,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向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申报(见附表)。
二、涉及冬季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制定冬季施工方案。制定冬施方案要因地制宜,力求技术上可靠,经济上合理,要有行之有效的冬季施工管理措施,符合《太原市冬期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的暂行规定》的要求(附后)。我站将于11月上旬对所申报工程冬施保证措施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太原市冬期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的暂行规定》的建筑工程,将停止其进行冬季施工作业。
三、冬期施工过程中,当气温度低于-15℃(含-15℃)时,禁止混凝土工程进行施工;当气温度低于-10℃(含-10℃)时,禁止砌体工程进行施工;冬期施工期间,一律不得进行室外抹灰施工。室内进行抹灰必须有采暖措施,确保施工环境温度不低于5℃,否则禁止施工。
四、经过申报审查批准的冬期施工的建筑工程,在第二年的春季检查中,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先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我站。自检合格的工程,我站将对其冬期施工的部位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
五、未进行冬期施工申报的工程,一律不得进行冬期施工。
对于未进行申报或不符合冬施要求擅自进行冬期施工的工程,我站将对已施工部位在第二年春季检查时进行现场100%的实体检测,具体检测方案按照《关于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鉴定检测进行备案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6]33号)要求执行,同时将违规工程项目向全市通报,并对工程的相关责任主体严肃处理,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特此通知
2010年10月14日